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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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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1、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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