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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人队原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监事;如果对原企业的破产没有个人责任,则可以担任其它企业的董事或监事之职,并...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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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由于长期经营不善造成的企业破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其他禁止条件的,可应聘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职位。具体法规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XX所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企业破产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破产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XX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XX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但不是公司破产的原因,则无需承担破产责任。XX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通常指民事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其赔偿范围。XX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视公司成立时签署的公司章程和成立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而定。一般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一切法律责任,而对于公司各董事会成员的应尽责任,则于上述文件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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