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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异议?管辖异议到底有哪些不同情况

2021-12-21
不同管辖异议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对区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在辩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受诉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后,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通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权是上下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分工。被起诉法院认为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通知双方,但不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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