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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公安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⒈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⒊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⒋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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