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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一、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但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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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是: 1、属于告知处理的案件或者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条件如下: 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的: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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