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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所需满足的条件

2024-12-21
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出资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我国,土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其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最后,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履行方式是什么呢?这就像一般财产出资的要求一样,交付也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基本要求。土地的交付即为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只有公司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土地并进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仅需要交付,而且还需采取法定的权利移转形式。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按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采取公示的方式,即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也才是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那么,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交付的价值在于对土地的利用,产权登记的价值则在于权属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它们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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