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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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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军嫂的探亲假并没有特殊规定。 2、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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