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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字有法律效力。曾用名字和户口本上所登记的名字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在未满十八岁前变更名字,需要由户主、父母代为办理;在满十八岁后,可由本人办理姓名的变更。
请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办理。
如果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二、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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