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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业主成功维权

2024-11-20
尊敬的购房者们,如果您不幸购置的房产项目停工成为“烂尾楼”,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深入了解您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可行的法律途径。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遵守与买受人签署的合同约定,确保商品住房能够按时交付并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如果出现无法补救的延期交付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当您面临烂尾楼困境时,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与开发商联系,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以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及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并向开发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如果经过多次努力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您可以考虑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他们出面进行调解或协调工作。 3. 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您需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据资料,如购房合同、支付款项的凭证、开发商违约的相关证明等。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会对该案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判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然而,我们提醒您,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务必妥善保管好所有相关证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事,以免因不当行为而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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