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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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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1、鉴定中心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2、鉴定人应预先阅卷。 3、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4、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规定是:2009年6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该答复所针对的工伤职工崔荣伟的权益将得不到最新法律的保护。该职工1975年在水库建设中被水泥浆射伤左眼导致失明,水库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并发给了抚恤金,后水库将其招工并安排在商店工作,2003年因企业改制,崔荣伟申请买断工龄并终止了与水路的劳动关系,崔荣伟于2004年12月20日向民政局,2005年10月22日向劳动厅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向市劳动局提出追补工伤认定,该局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水库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追补认定工伤,崔荣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西中院向最高法院请示,其倾向性意见为:崔荣伟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做了妥善处理,不属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按照现行法律重新处理,有违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崔荣伟的申请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终最高院支持了省高院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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