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为:首先,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当事人开始举证质证;然后,当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为:首先,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当事人开始举证质证;然后,当事人开始进行辩论;最后,仲裁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中心公断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手续。让我们看看劳动仲裁程序。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事件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事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明确记载申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职场、企业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的申诉人的状况的申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代理权限的申诉日期等。二、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事务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仲裁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的管辖,申诉书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通知申诉人补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的复印件送达申诉人,1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三,仲裁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②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如果没有法定部门,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在要求期限内通知委托人仲裁委员会。④制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制定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四、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②先调停。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调停,不能调停的,应立即仲裁。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停书,调停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停书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事件按照以下手续进行:书记明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来法庭,宣布仲裁庭纪律的最高仲裁人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人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事件原因的申诉人和被告人的答辩仲裁人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法庭再次调解的调解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事件,立即休庭进行调查,仲裁庭再次发表仲裁决的仲裁决,对于提出仲裁结论委员提出的解决问题,可以延期提出解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下达仲裁裁决后,必须拟定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法庭裁决的,应当在裁决制定之日起7天内发出裁决书的定期另行裁决的,法庭应当发出裁决书。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开庭的审理程序具体如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450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