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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提...
(人员要求)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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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编制配备)新建公办幼儿园主要工作岗位所需编制,由各区(市)县从一般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其余工作岗位一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对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序列的公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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