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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
(职业规范)幼儿园保育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幼儿。严禁歧视、侮辱、恐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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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配套幼儿园)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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