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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第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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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第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根据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其中,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具体是指:关于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的复审决定,关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作出的复审裁定,关于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关于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决定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第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根据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其中,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具体是指:关于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的复审决定,关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作出的复审裁定,关于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关于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决定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确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第一、级别管辖: 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 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第二、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 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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