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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在怀孕后持结婚证向女方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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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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