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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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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三、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四、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要继续履行。补偿性违约金包括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性利益损失,只有在合同履行时才能产生。因此,获得补偿性违约金的前提是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如果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的存在对债权人而言已经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被继续履行,债权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仍不能实现,因此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使其从违法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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