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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
1、结婚女方收的礼金如果是在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收取的,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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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的钱离婚后给谁的规定是: 一、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为了结婚则属于彩礼钱。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时可要求退还彩礼: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二、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如一方要买车、买房或者购买较为昂贵的奢侈品等情况的,可作为借款,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或在节假日具有特殊含义时的少量款项,一般认定为赠与,双方如协商不成的,法院不支持返还。
结婚的钱减去了婚礼的总支出,剩下的礼金,女性的父母,男性的父母,新人三方根据人数分开。但是谁收酒席,嫁给男方后,也就是涉及到两边的酒席钱,女方这边的礼金自己收,以前一般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有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定亲礼金离婚了怎么算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的规定,有的认为是全部返还,有的认为是适当返还。根据附条件解除的赠与法律特征和他国的的规定,“应当”是全部返还,而司法实践一直是适当返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直也持此观点,1984年《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借婚姻索取彩礼的行为,只是“酌情返还”,更何况在女方没有任何或过轻的过错,按习俗接受彩礼的情形下,更应当适当返还,因此,司法判例中几级法院对彩礼返还皆适用适当返还,只是没有阐述法理依据而已,因此,我们对《意见》第十条“应当”应作以下理解,《意见》是对彩礼是否返还进行肯定表态,返还比例交给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风俗习惯自由裁量。《意见》对女方给予男方的财物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没有规范,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在彩礼中折扣的方法返还,这也是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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