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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娱乐活动、宠物噪声污染防治)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
(侵权责任)受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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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
(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特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要求)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园管理者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通过合理划分活动区域、错开活动时段、限定噪声排放值等方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必要时,公园管理者可以依法调整园内布局,设置声屏障、噪声监测仪等设施。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特定公共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噪声控制规约的要求。违反噪声控制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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