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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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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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