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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构成要件: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从事麻醉药品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和单位;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提供毒品罪这个罪名。严格的说,这个罪名应当叫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所有的毒品都是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许多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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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2、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 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3、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完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犯罪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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