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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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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4、之后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及时去人民法院起诉。
1、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管辖权异议,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0日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一个案件,通过管辖权异议,就会消耗掉大量的时间。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是不计入法院一审审限的,而且在管辖权异议终结后,即使驳回申请,举证期限还得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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