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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需要缴纳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
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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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省高院请求再审,不等于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正是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法院作出再审裁定。2.申请再审一定要有再审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法院进行三个月内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程序启动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4.省高院让你找二审法院,也可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9条,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均可受理。
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是申请法院再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向法院申请再审期限关系到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受理 民诉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一申请再审期限属除斥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 申请再审期间本质上属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应在受理阶段作审查,避免明显过期限的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当侵扰,影响程序安定。由于这两个“6个月”的起算点不同,则可能导致已经超过前一“6个月”期限的当事人,在援引一般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同时,又附带“新证据”等特殊再审事由,从而规避申请再审期限,使案件得以受理并获得法院审查。 对此,《民诉法解释》第39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实践中,对于超过前一“6个月”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受理时,要严格把关,对明显故意以新证据等四项特殊事由规避期限的,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在审查程序中仅审查其属于后一“6个月”的特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再审查其他再审事由。 另外,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此《解释》377条、378条作了列举性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书的副本及新证据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则需引用民诉法第200条,明确相应再审事由。对此,不但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知晓,法院立案窗口也会需要把关,案件进入实质审查后,还可以要求再审申请人补充材料。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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