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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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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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