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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续筹、使用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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