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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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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具体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违背该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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