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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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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错误是错误的一种。以医疗水平为判断医生过失的标准,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根据医疗水平判断医生的过失,判断医生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笼统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同时,医学诊断只能间接根据病情和症状,辅助其他检查和医疗器材探索相关信息,作为判断的基础,决定诊断不能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带来很大的不同后果。医疗结果相当不可预测。治疗结果无效或不幸,不能让医生负责。因此,要结合医学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结果进行法律评价,保证实现法律公正。判断医疗方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平,履行了注意义务,可以结合以下原则考虑(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家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决定,就不能仅仅因为事后判断其决定错误而对课堂负责。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是指医生不能仅仅根据多数被认可的治疗方法进行的选择对医生的课负责。医生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但各医生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允许医生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三)“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4)允许风险法则或允许危险法则和允许危险法则。这个法则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只有侵犯他人权益的事实,不一定要受到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寻求社会进步,必须允许威胁法律利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疗行为就是这样。(五)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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