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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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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错误是错误的一种。以医疗水平为判断医生过失的标准,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根据医疗水平判断医生的过失,判断医生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笼统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同时,医学诊断只能间接根据病情和症状,辅助其他检查和医疗器材探索相关信息,作为判断的基础,决定诊断不能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带来很大的不同后果。医疗结果相当不可预测。治疗结果无效或不幸,不能让医生负责。因此,要结合医学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结果进行法律评价,保证实现法律公正。判断医疗方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平,履行了注意义务,可以结合以下原则考虑(1)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家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决定,就不能仅仅因为事后判断其决定错误而对课堂负责。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二)可尊重的少数法则是指医生不能仅仅根据多数被认可的治疗方法进行的选择对医生的课负责。医生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但各医生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允许医生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三)“最佳判断‘法则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4)允许风险法则或允许危险法则和允许危险法则。这个法则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只有侵犯他人权益的事实,不一定要受到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寻求社会进步,必须允许威胁法律利益的人类活动的存在,医疗行为就是这样。(五)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对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对疏忽大意进行认定,实质上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包括两种过失,一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等。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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