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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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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信件、传真等。(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物。(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民事证据的种类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的陈述。当事人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此证据时,应注意防止虚假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验证,确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书籍证明书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现的思想证明事件的真实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被称为证书,不仅是因为它的外观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显示的内容可以证明事件的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证书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书写、印刷、雕刻等,从证书的载体来看,有纸、竹木、布料、石头等。具体表现形式有合同、文件、票据、商标图案等。因此,证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文件。证书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应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事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体现的属性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目标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损坏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服等)留下的痕迹(印记、指纹)等。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保存的资料和数据等证明事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像、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计算机储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只是在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中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独立的特征,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电子媒体中存储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硬盘通过恢复获得的信息等,与传统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不同。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分析鉴定事件证据资料,意见专业问题,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性质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类型的重要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基于其他证据材料构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证据类型中,证据资料符合客观事件,尽量与表现者的主观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者通过主观知识鉴定证据资料的过程。8、调查记录调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明确一定的事实,对与事件争论有关的现场、物品和物品自己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拍照、测定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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