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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民法典》第一...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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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雇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基于劳务或雇佣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主体有特别的规定。在劳动者而言,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构成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务关系在主体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一般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概念强调了该方的组织性,因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在劳务关系中,雇员虽也接受雇主的劳动安排和管理,但这种管理一般不具有组织性的特征,体现为比较松散、简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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