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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批准延长审限的,是法院认为属于特殊情况的情形,比如收案后不长时间,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得病住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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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王某与甲厂签订了一个协议,如下:王某承包甲厂的部份库存商品销售(包断),王某支付给甲厂150万元,其中50万为承包费用,100万元作为借款给甲厂,期限为一年,如甲厂违约以厂(我备注一下,是厂不是厂房)作为抵押, 协议双方均签字盖章, 内容及关銉字就只有这些了,现王某与甲发生纠纷了,准备了结此纠纷,请问两个问题,一是借款部份该不该给利息,如要如何给,二是抵押问题如何处理,请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欠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1、共同犯罪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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