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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落户政策: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1、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2、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3、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1.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广州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九)在广州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十)广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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