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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第(1)(2)(3)(4)(5)条件的引进者,必须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进行入籍。(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查确认的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包括:...
答:不能再生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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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引进人才等落户政策一、规定与条件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配偶、未婚无业子女。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对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及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二、提报材料 1、入户人申请 2、聘用单位证明 3、入户人《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入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的《户籍证明》 5、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荣获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的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7、入户人(仅限原非农业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正式工作的应符合调动类落户条件,由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8、聘用合同 9、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随迁未婚子女的) 10、有关部门出具的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仅限条件5)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程序与期限 1、程序:到拟落户地所在公安分局申请 2、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 1、户籍证明材料:5元/张鲁价费发[2006]231号; 2、户口准迁证:5元/张鲁价费发[2006]231号 3、居民家庭户口簿:10元/本鲁价费发[2006]231号
对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及基本业务知识测试合格,可不受岗位职数和聘任指标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具体规定是: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职务,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聘为“助理”级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职务;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中级职务;6.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经考核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全国职称资格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广州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1.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广州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3)从事广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广州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九)在广州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十)广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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