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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这样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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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6、属于《》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在十日内无异议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所属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人员到实地测量。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5、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使用者带个人身份证(属单位的需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股申请查询土地登记情况。登报三十日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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