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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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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条例四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交接的,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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