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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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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征收土地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6.报批征地补偿方案; 7.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签字流程: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行证;第二步: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取;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登记;第四步:制定一书四方案并报审;第五步:征地;第六步:征地补偿;第七步: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第九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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