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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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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是构成犯罪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变更招标人,属于终止招标,应该及时发布公告。同时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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