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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今天在这里为大家解答一下2018年车税怎么算?2018车税的算法是:=购车价格÷(1+17%)×10%。但是,总局对每一款车型都有最低计税价格。如果购车发票上的计税价格低于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 1、购置税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购置税制设置范围内相关财物的行为和财产征收的税收。如车辆购置税等。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2、自2018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将恢复10%的税率。在此之前,购置税为7.5%的税率。
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资额的,该工资额与实际支付额一致的,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应以员工实际工资金额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第三,实际上,员工当月的工资与当月的奖金发放日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把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企业偶尔发放的周年庆典奖等奖金不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价器工资的工人,必须以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价器单价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使用者,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以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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