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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
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2、原告可就被告举证的事实进行补充或辩解,实践庭审中很少有一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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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写出答辩状,原告有权要求查看答辩状,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将答辩状复印件发送给原告;原告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因为被告的答辩状是虚假的。
1、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2、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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