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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写出答辩状,原告有权要求查看答辩状,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将答辩状复印件发送给原告...
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2、原告可以补充或辩解被告举证的事实,很少有一方在实践庭审中直接向另一方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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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举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应当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上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取得原告的同意,然后以职权追加被告。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2、原告可就被告举证的事实进行补充或辩解,实践庭审中很少有一方直接向另一方发问的。《》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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