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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2、原告可以补充或辩解被告举证的事实,很少有一方在实践庭审中直接向另一方提问。...
不能。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属性讲,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权力,当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争议时,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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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举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应当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上诉。
行政诉讼中遗漏原告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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