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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比如违反法定程序,逮捕对象错误等,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已对当事人予以羁押,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的情形,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3、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损害源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国家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其中第四项就是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决定是对批捕的确认,不起诉决定则是对批捕的否定,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来讲,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错捕的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退而言之,此类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必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比如违反法定程序,逮捕对象错误等,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已对当事人予以羁押,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的情形,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3、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损害源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国家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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