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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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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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