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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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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期间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居住地查验的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对招聘雇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建立计划档案制度和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对象提供术后随访服务,保障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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