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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
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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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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