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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编制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XX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项目属于商事主体资格审批且直...
商事登记机关、审批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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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据《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年度报告材料的,对企业法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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