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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并购方式如下:1。购买企业和企业财产;2、购买股份;3、购买部分股份和期权;4、购买含权债券;5、利润分享;6、资本融资租赁;7、承担...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法律上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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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合同进入用人单位,那么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注册类型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有三种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一)银行履约保函 1.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2.有条件的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 3.无条件的保函。 (二)履约担保书 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履约担保书,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三)保留金 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业主(工程师)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满(或“缺陷责任期满”)时,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 1.按招标范围分[1] 根据招标范围可将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就是按这种方法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分类的。各种招标方式的内涵详见本书第四章。 2.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分 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采购方式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采购金额是确定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非招标性采购是指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采购方法。非招标性采购方法很多,通常使用的主要有:国内或国外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自营工程等。 单一来源采购即没有竞争的采购,它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实体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法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自营工程是土建项目中所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指采购实体或当地政府不通过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而直接使用当地的施工队伍来承建的土建工程。采取自营工程方式,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是事先无法确定工程量有多大;二是工程小而分散,或工程地点较远,使承包商要承担过高的动员费用;三是必须在不干扰正在进行的作业情况下完成的工程;四是没有一个承包商感兴趣的工程;五是如果工程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中断。在此情况下,其风险由采购实体承担比承包商承担更为妥当。对自营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否则会出现地区保护的问题。 3.按采购规模分 按采购规模分类司将采购方式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釆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 小额采购是指对单价不高、数量不大的零散物品的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是询价采购,也可以直接到商店或工厂采购。 批量采购即小额物品的集中采购,其适用条件是: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单一物品由个别单位购买,而且数量不大,但本级政府各单位经常需要;或单一物品价格不高但数量较大。其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是询价采购、招标采购或谈判采购等。 大额采购是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采购。适用的具体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等。 4.按采购手段分类 采购方式按运用的采购手段可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 传统的采购方式是指依靠人力来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开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采购每个环节的具体活动等。 现代化采购方式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采购方式,如采购卡采购方式和电子采购方式。采购卡类似于信用卡,与信用卡的不同在于,采购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给采购实体,采购实体的采购官员在完成采购后付款时,只需划卡就行。划卡记录包括付款时间、付款项目、付款单价和总价等信息,这些信息将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审查。采购卡一般适用于小额采购,由于这种采购方式不需要签定合同,对于每年数以万计的小额采购来说,能够节约大量的文书费用。 政府采购方式的发展趋势 1.竞争性招标采购仍是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比重逐渐下降[1] 竞争性招标采购虽然有很多优点(在本书第四章已述及),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外,突出表现在:周期太长,费时太多;需要的文件非常繁琐;可能造成设备规格多样化,影响标准化的实现等。因此,尽管竞争性招标目前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其所占比重却在逐渐下降。 2.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除竞争性招标采购以外,还有很多的采购方式,包括限制性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自营工程等。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营工程等方式均为特例,它们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下适用,而且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任何国家或组织都不主张过多地采用这些方式。在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比重不断下降的同时,限制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尤其是竞争性谈判采购在很多国家非常流行。 竞争性谈判采购既有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优势,还可以弥补其不足之处: (1)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评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 (5)竞争性谈判采购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能具备的一个优点,即这种采购方式能够激励供应商将自己的高科技应用到采购商品之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采购既能体现充分竞争,又能体现灵活协商,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采购方式。 3.采购手段的发展趋势 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产品的普遍使用,将会为传统的采购手段带来一次彻底的改革,今后的采购手段以电子化为主,通过网络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并进行电子招标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确立政府采购方式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首先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一般来看,招标采购是最为重要的采购方式,在各国政府采购中占有很高的比重。许多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来完成,但特殊性质的项目需要运用其他适宜的方式进行采购,才能使采购经济、有效。所以,必须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及其采购程序和相应管理进行详细、准确地规定,以提高各种采购方式的可操作性,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开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2]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 1.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3] 集中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选择定点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定点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实行政府采购前已进行的项目的后续扩建工程;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2.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该首先确定采购方式的主体问题,其次是决定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要解决这些问题,需着重考虑以下问题: 采购管理机构应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不能直接确定或指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决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采购限额标准决定采购的方式。管理机构对采购方式的管理应采取宏观管理方法,即只规定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某一项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经公开招标未能成立,在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仍未成立的,要改变采购方式,就必须报管理机构批准。而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自主决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及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而没有必要对每个项目实行审批并规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时,还要考虑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采购机构的自身情况。 首先,确定采购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为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殊权限。 其次,还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且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则不适宜于公开招标;或者说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于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于有些项目,尽管预算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项目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而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选择其他采购方式时,更应该对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再次,应该考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公开招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比如说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能力、组织评标的能力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在有些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较少,专业知识缺乏,要想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不太现实的。 第四,采购人员在长期的采购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后,确定采购方式时,在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平时积累的经验,并考虑相关因素,再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方法。而墨守成规、死搬硬套、照抄照搬不仅不利于采购项目的正常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也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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