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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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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调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文书、会计核算资料及药品进销存凭据等有关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监督,并定期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婴儿在出生六个月内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三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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