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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大病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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