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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
如遇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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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一般而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和解,即双方在沟通争议部分后达成共识。2、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明确争议部分,使争议双方都能解决争议问题。3、仲裁是指对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争议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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