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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
一、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出现人身伤害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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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1、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刘邦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长期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并由第三人支付劳动报酬,受其管理和支配,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2、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客观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当属认定工伤的范畴。 3、对我国退休年龄和退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的规定的很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应以“年龄上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等否认劳动关系,不予以工伤认定。
1.如果超过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果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了。 2.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3.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 4.对于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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